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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網2023-10-20 10:17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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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南京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目的在于規范存量房市場秩序、確保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保護存量房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
《通知》指出,南京市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除非當事人明確提出要求,否則在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當事人應當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范圍涵蓋購房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等款項。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將經紀服務費用納入交易資金監管范圍。如當事人需辦理新購房抵押貸款,買方應憑借監管機構出具的存量房首付款監管憑證辦理銀行貸款手續。
《通知》要求,監管機構需與監管銀行簽訂監管服務協議,并開設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該專用賬戶專門用于存量房交易資金的存儲和支付,監管資金不得提取現金。商業銀行和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若未與監管機構簽訂監管服務協議,不得從事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存管等監管相關業務。
《通知》規定,購房人應將交易資金存入或轉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涉及銀行貸款的部分,由銀行將貸款轉入該專用賬戶。交易完成后,監管機構通過轉賬方式將資金劃入房產出售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交易未達成,監管機構通過轉賬方式將資金劃入房產購買方指定的銀行賬戶。涉及銀行貸款的,監管機構通過轉賬方式將資金劃回原貸款銀行。
《通知》強調,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不收取監管費用。監管期限自資金存入監管專用賬戶起,至不動產登記簿權利人登記為購房人或資金退還至買方(貸款銀行)賬戶止。涉及銀行貸款的,不動產登記簿抵押權人登記為貸款銀行后,方可交接監管資金。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
據悉,上述《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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